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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明通過修正草案 政治檔案最遲40年解密
行政院院會明天預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兼顧國家安全需要與轉型正義,將擴大解密政治檔案。官員表示,政治檔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40年解密。
不過,若是少數例外情況(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之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另增訂政治檔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
在最大程度開放政治檔案方面,刪除原移轉機關得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為由,限制已解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明定不得再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為由,限制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之揭露,解決現行法執行時面臨之法律競合問題。
另強化對受監控被害人隱私保障,增訂主動通知當事人優先近用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並徵詢是否同意他人應用高度個人隱私紀錄;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借調應用保防、偵防或安全管制等措施產製且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所蒐集取得之紀錄文件涉及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涉私領域之監譯紀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之政治檔案,除檔案當事人死亡、書面同意提供或申請人取得當事人同意提供之書面文件等情形外,應就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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