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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審鏡電視案逾期審查、未依法作成決定 監院要求檢討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今天表示,通傳會(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除逾審查期限,亦未依法作成決定,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查案監委指出,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通傳會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1年。又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及法務部函釋,申請者於補正資料前停止審查期間之進行。
查案監委表示,NCC於108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至110年6月1日該會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經扣除不計入審查期間的163天後,審查期間為375天,仍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
查案監委指出,NCC未依規定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之「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之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即於110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之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之原則有悖,違失部分應檢討改進。
查案監委表示,NCC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二次申設案後,經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並於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但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雖該42項附加事項多數係源自於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之營運計畫或依通傳會要求補正資料內之承諾及說明,但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如此之多,引發過當質疑,未來有關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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