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立法 數位部兩建議
針對攸關新聞媒體業與數位平台權利義務關係的媒體議價議題,數位發展部昨(29)日提出研析報告,數位部指出,在立法之前,必須思考台灣對於媒體議價的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為出發點,或者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永續發展」為目標,立基點不同,立法方向不同、主管機關也將不同。
數位部在報告提出建議,第一,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推動立法的方式、時機、模式與可能產生的風險,有必要跟利害關係人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第二,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以國際上議價協商機制來看,立法思維不同,也影響選定的執法機關。
數位部規畫舉行的第三輪新聞業與Google的對話會議今天登場,在對話前夕,數位部根據立法院決議提出的「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國際政策模式暨我國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專題報告」昨天曝光。
數位部指出,目前國際上媒體議價法治有議價協商模式、著作鄰接權模式等兩類;其中議價協商模式目前僅有澳洲、加拿大完成立法,著作權鄰接權模式主要以歐盟相關會員國為主,迄今僅有法國取得較大進展。
觀察相關立法活動與大型數位平台的反應,數位部說,澳洲立法通過後,大型數位平台採取抵制作為,當時是新冠疫情高峰,抵制作為造成資訊流動困難,對數位平台造成輿論壓力,因此不得不與媒體協商。此外,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Meta立即宣布將逐步中止在平台提供加國新聞媒體的內容,或中止相關新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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