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正案三讀 特教評鑑併校務評鑑四年辦一次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特教評鑑維持每四年辦理一次,合併校務、校長等評鑑共同辦理,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避免四年內多次評鑑,造成特教老師困擾。
為減輕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就特教鑑定評估工作訂定一致規定,包括研議酌減特教老師基本教學節數、強化普特合作機制及提升課程調整能力、訂定各類特教生鑑定處理原則、簡化鑑定程序等。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遴聘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員、特教家長團體等相關代表,辦理特教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鑑輔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
為實施特殊教育,三讀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教生及幼兒鑑定;相關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的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修法明定相關申訴制度,未來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可由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中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三讀條文明定,高中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達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
如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機關應在10日內將事件移送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的師資配置情形,督導地方政府逐年增置特教教師,以降低師生比。對於鑑定評估工作撰寫的綜合評估報告,督導地方政府給予相關人員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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