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高虹安用這法條不用等三審 她若一審有罪就得下台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汙、背信等罪,北檢今偵查終結,將高與多名助理依貪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雖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建請法官將高虹安褫奪公權,但律師錢炳村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只要因貪汙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高虹安就會被停止市長職務,不需等待三審定讞。
檢察官認為,高虹安擁有傲人的學經歷,曾任鴻海公司中階主管,擔任立委後,每月領有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齡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協助她從事立委職務,財力堪稱豐厚。
但高虹安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過頭來壓榨憚於其權勢的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
最高檢察署曾在2022年舉行會議,認為公務員浮報加班費,並非濫用職權,只是單純刑法詐欺罪,但檢察官認為,高虹安並不適用最高檢的見解,因高虹安當時身為立委,雇用助理幫她做事,助理的加班費是根據勞動基準法所產生的費用,且每筆都要由高虹安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律師錢炳村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縣、市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汙或組織犯罪,經1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用經過公務員懲戒程序,立即停止職務。
錢炳村說明,若高虹安被判「有期徒刑」,即使可緩刑、易科罰金,但仍會被解除市長職務,除非罪名更變為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才需等到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解職。不過貪汙治罪條例本刑都很重,若有罪要判6月以下很罕見,大部分罪狀輕微也僅減刑至2年以下得以緩刑。
簡單來說,檢察官起訴建請法官褫奪高虹安公權,必需等到三審定讞後,高虹安仍被判有罪,才會失去選舉、被選舉、任公職的資格,但事實上,檢察官用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高虹安,只要一審有罪並判有期徒刑,高虹安就會被停職,直接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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