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蕭造勢超時9分鐘 中選會:選舉違規都依法調查審議
民進黨正副總統候選人賴清德、蕭美琴昨在凱達格蘭大道造勢,超時9分鐘。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今回應表示,對於選舉期間的違規,都會先由地方選委會調查,將結果送到中選會依法審議,在還沒事實調查前,不對個案做評論。
李進勇今在內政部辦公大樓舉行選務記者會時也表示,今天12日晚上10點前,依法要結束所有集會造勢。媒體也問及,之前有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支持者將髮型剪為柯文哲肖像,若進投票所是否觸法?李進勇表示,一般客觀會認定是助選,呼籲不要心存僥倖,法律規定嚴謹,任何違規行為檢調會依法偵辦。
李進勇強調,投票當日不得為競助選活動,包括民眾、助選員、候選人本身若穿戴攜帶物品、號誌、印章圖案等足以識別任何標示,很可能會被認為競助選、可能違法,會依法查證後處理。
中選會重申,選舉人進入投票所穿戴的服飾等等,仍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法。
中選會說明,投票日當天依法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是有其他干擾選務秩序行為,當然也不能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以免被檢舉而觸法,規範包括服飾等等勿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標誌、圖像或文字等內容;服飾等等也不可以有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或競選口號等內容。
中選會指出,所以投票進行時,也請勿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類此有關者,若有檢舉時依法處理。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總統選罷法第50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總統選罷法第96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或候選人有加重處罰規定。
另依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總統選罷法第61條1項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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