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中選會擬定不在籍投票 林思銘:應保障人民投票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准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以踐行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讓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將提抗告,不過立委林思銘呼籲應盡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確實保障監所人權,並作為未來不在籍投票全面施行的基石。
林思銘表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台灣地區居住滿6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及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者,即具有投票權,過去因為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權力嚴重受侵害。
林思銘說,過去在立法院,他曾多次就收容人投票權與不在籍投票等問題提出質詢,但法務部和中選會一貫採取閃躲、迴避的態度,不願正面積極面對。
在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後,林思銘希望中選會放棄抗告,以正向思維來面對長期的行政缺失,積極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施行法,盡速趕在明年大選前完成立法工作,以落實保障國民參政權,並作為未來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實驗基石。
林思銘提醒,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公務員如果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中選會、法務部如果再不積極商討,未來也許也將面對收容人的群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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