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收婚姻稅?國民年金懲罰婚姻!
我國國民年金保險主要內容為老年年金,屬世界銀行所倡議之「多支柱老年經濟保障架構」中,第一支柱的基礎公共年金;保險給付確定,目的在提供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之基本經濟保障。納保對象主要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農、軍或公教保險的國民。在財務結構上,採隨收即付的社會保險方式經營。
惟目前國民年金保險保費分擔比率之設計,被保險人會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蒙受自行負擔比率之差別待遇,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有如徵收「婚姻稅」,懲罰婚姻、有害家庭的組成。以下說明箇中原因。
按目前月投保金額(19,761元)與保險費率(10%)計算,每月保費為1,976元。對於一般民眾,自付比率為60%(1,186元)、政府負擔比率為40%(790元)。然對於屬「經濟弱勢」之被保險人,國保有減輕自付比率之設計,以實踐社會保險應具有之促進重分配效果。
具體而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者,保費全數由政府負擔;為中低收入戶者,自付比率為30%(593元)、政府負擔比率為70%(1,383元)。
又,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門檻1者[註],自付與政府負擔情形,比照中低收入戶;雖達門檻1、但低於門檻2者[註],自付比率為45%(889元)、政府負擔比率為55%(1,087元)。
由以上討論可知,隨被保險人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的上升,自付比率從最低之0%(低收入戶)、上升至30%(中低收入戶與低於門檻1)、再上升至45%(低於門檻2),最後來到最高之60%(一般民眾)。以自付比例乘上保險費率,我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有效費率」,實可分為:0%、3%、4.5% 以及6%,共四級。
由於有效費率之適用,決定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每人每月金額,因此在婚後,夫妻所得合併計算下,會發生相較於婚前單獨計算,被保險人之有效費率上升。
以筆者一位學生的情況,進一步說明。夫妻兩人於婚前均獨立生活。女生在一般公司工作,參加勞保。男生於博士班就讀,在大學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並未參加勞保,是國保被保險人;有效費率為3%、每月應繳納之保費為593元。兩人婚後,以兩方所得合計平均分配,仍就讀博士班之先生的有效費率,驟升至6%、每月應納之國保保費為1,186元,整整增加了一倍!
此外,根據《國民年金法》,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如果先生未依規定繳納保費,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太太限期繳納。如經催繳後仍不繳費者,可對太太施以連續、金額遞增的罰鍰處分,甚至可對太太強制執行扣薪。(有關此一謬誤,於本月21日《聯合報.名人TALKS》之〈國民年金保費連坐 懲罰婚姻〉https://udn.com/news/story/123296/7112729 一文,有所討論。)
婚姻並非經濟生產行為,一般而言,夫妻收入並不會僅因婚姻而增加,是以上述筆者學生的情形,並非特例。國保以夫妻總收入計算每人平均的規定,一旦使被保險人之有效費率上升,即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保費自行負擔之差別待遇。
應特別強調的是,雖然被保險人之有效費率上升,但保險基金並未獲得額外保費收入之挹注。上述案例中,雖然先生每月多繳納了593元,但由於政府負擔從1,383元變為790元、等額減少了593元!因此,保險基金之保費收入,一塊都沒有增加;等同是就婚姻關係的存在,每個月對夫妻開徵「婚姻稅」,以此稅收來支應在婚前,原本是由政府負擔之保費。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經濟能力不足的家庭,「人可以食、鮮可以飽」,如果不符合自行負擔減免的條件,國保保費會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國民年金保險保費,於婚前由個人自付之比率,如無充分之論述,不可因婚姻關係而加重。
〔註〕:按今年度適用標準,門檻1為:最低生活費之1.5倍(28,519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23,513元);門檻2為:最低生活費之2倍(38,026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35,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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