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偷臉下的深偽:台灣距離性平還有多遠?
近日爆發由網紅小玉為首的「偷臉私密影片」犯罪事件,讓DeepFake(深偽)技術成為一夕之間成為台灣廣為人知的AI的技術型APP,許多女性公眾人物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受害者,氣憤難平,紛紛提出嚴厲譴責。
而長期關注網路性別暴力的民間團體也站出來大力聲援,數位女力聯盟就公開呼籲,台灣社會必須意識到「數位性暴力」的嚴重問題,但儘管行政院已在今年3月表示已經著手蒐集各方意見,但是究竟是以「另訂專法」還是「修法」為方向,至今仍未定論。
有媒體對「偷臉事件」做了長期間的潛入報導,抽絲剝繭以後發現,宛如韓國「N號房」的翻版,量身訂做的犯罪事件竟能讓不法所得獲利驚人,相較之下,輕如鴻毛的刑責讓犯罪者根本不在意,捲土重來都很「划算」。在台灣,有太多「以假亂真」的事情,對受害者的影響幾乎都是一輩子,偷臉影片、詐騙集團,還有幾乎要難辨真假的「假新聞」都是,事後補救都已是無力回天,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已深。
對於偷臉事件,許多專家學者跟民間團體都提出呼籲,應該盡速增修「防治數位性暴力」相關修立法草案,無論是訂立新法還是修訂現行刑法等相關法案,輿論都已多有評論。
不過,行政院會今年4月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條文中,已經明訂出「數位性暴力」的十種定義、八種樣態,其定義即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其中包括「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要求該法案必須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換句話說,假設跟騷法現在已經三讀通過並施行,那麼小玉的偷臉事件或許就能依據跟騷法辦理。那麼跟騷法給的罰則是什麼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凶器等危險物品則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對偷臉事件的受害女性來說,產生的負面影響卻是一輩子。
對於一些「罰則遠低於實際不法獲利」的犯罪行為,依法行事已經是最勉強能做的罪行處置,因為法律制裁無法杜絕犯罪者的食髓知味。所以,除了修法、立法,「數位性暴力」的防治應該要有更完整的配套措施,而加重刑責雖非唯一解,但仍應將其列入可討論的範圍,朝野立委都應審慎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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