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單位六村爭眷改 三村通過審議待修法後輔導遷購
國安局、國安會有六處眷舍爭取納入國防部眷村改建配住範圍,國防部政戰局指出,群治、居安及光復新村等三村,經重新審查符合眷改條例規範的軍眷住宅,正等待修法後輔導住戶遷購,但忠孝新村、忠孝二村、芝玉路散戶等三處,原址屬於總統府侍衛室職務宿舍,無法納入眷改範圍。
國防部政戰局向立法院提出國安六村納列眷村改建執行現況書面報告,政戰局表示,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軍眷住宅及原眷戶定義,第1項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指政府興建分配、婦聯會捐款興建、政府提供土地眷戶自費興建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的軍眷住宅;第2項規定,原眷戶指領有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的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的國軍老舊眷村住戶,依立法理由揭示,其所屬權責機關是指國防部所屬機關有分配眷戶權責者,如各軍種司令部,國安會及國安局不屬之。
政戰局說,國防部85年眷改條例施行之初,原規畫將國安局列管安邦、安華、安和、居安及光復新村等五村,陳報行政院納入改建,後因國安局另有他用,85年5 月24日函請國防部將居安、光復兩村剔除總冊,後續僅將安邦、安華、安和新村等三村納入辦理改建。經國安會與國安局多次提請,要求將群治、居安、光復、忠孝新村、忠孝二村及芝玉路散戶等六村住戶納列改建。
政戰局表示,經重新審查群治、居安及光復新村等三村,符合眷改條例第3條第1項規範的軍眷住宅,現住戶均由國安會與國安局配住,不符同條第2項配住權責機關的規定,現住戶無原眷戶身分,應修法將國安會與國安局列為條例所稱的權責機關,才符合法制;至於忠孝新村、忠孝二村、芝玉路散戶等,是依總統府侍衛室官舍使用辦法等管理規則配住,屬職務宿舍,不符眷改條例第3條第1項規範的軍眷住宅,縱使由國防部推動條例修正案,住戶也無法適用修正後條文,後續將由權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置。
政戰局說,經雙方反覆協調、陳情、修改眷改條例第3條,正等行政院完成院會程序,送立法院審查。因應修法通過後,國防部對於輔導群治、居安及光復新村等住戶遷購作業,已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保留三村遷購所需輔助購宅等款項,對相關遷建經費與行政作業,均已完成相關前置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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