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艦國造原型艦下水僅為封殼 專家:不需糾結名詞定義
潛艦國造原型艦預定9月舉行下水儀式,外界質疑僅是封殼。有專家宣稱,下水實質包含全艦結構工程、船段接合工程、殼外裝備工程、殼上水密工程,以及穩度安全等項目完成,通過檢驗,是否實際移至水中,無實質必要。下水僅是一傳統造船工程節點名詞,不需糾結名詞定義。
曾參與劍龍級潛艦建造的台船公司顧問鍾慶富、中國造船暨輪機工程師學會理事長陳建宏聯合投書媒體,他們表示,傳統船舶建造會在乾塢完成船殼水密相關工程後下水,拖曳至碼頭,再進行艤裝工程及測試,提高乾塢使用率;在軍艦建造上,考量所需設施能量,可在船塢內,也可在陸上廠房執行,諸如成功級艦、光華三號錦江級艦、光華六號飛彈快艇、磐石軍艦、以及玉山軍艦等造艦案,皆在陸上達到高建造組裝成熟度後,實施下水、裝備測試與出海試俥的實例。實施下水工程的時機,端視個別建案特性與期程、船廠資源而定。
他們說,下水實質包含全艦結構工程、船段接合工程、殼外裝備工程、殼上水密工程,以及穩度安全等項目均應完成,通過檢驗,是否實際移至水中並無實質必要;若能無需移至水中,就能完成相關項目的檢驗,可讓建造作業在相對安全穩定與可控環境下,接續執行艤裝工程,同時藉助岸置設備,執行先期廠試工作,縮短真正下水後、浮船接續執行的廠試與公試工作期程,又能降低測試風險與提高品質與工作效率。下水節點是否需真正接觸水面,或將船移至水中,靠泊與碼頭或乾塢塢壁,就工程節點無太大差異。
投書指出,潛艦國造案事涉高度機敏,建造工程必須在機敏管制場域進行,台船百萬噸級大塢場域過廣,難以完全滿足機密管制要求,同期間尚有其他商用船舶建造共用需求;台船規畫建造專用陸上廠房,除滿足全案機敏管制的要求,更著眼陸上廠房內執行建造工作,具穩定溫溼環境、妥善精密加工機具,以及各類系統裝備測試岸基支援設施,讓全案盡可能達到測試備便程度,再行實際浮船,以降低工程風險;相關規畫是以負責任態度,對全案最好的安排。
他們表示,下水僅是一傳統造船工程節點名詞,不需糾結名詞定義;不論封殼或浮船,皆是造船造艦過程中必經的品質檢驗節點而已,在整體過程中,較重要的是建造階段中,最後所進行的廠試與公試所涉品質驗收,確認是否符合操作與作戰要求,做為後續艦精進的參考依據;應綜合風險、效率與品質,才會對潛艦國造政策與國防自主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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