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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未審結四案 不在特赦範圍內
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等案被判刑廿年定讞,入獄服刑六年多後,獲准報外就醫迄今九年多。根據規定,總統特赦效力僅及於有罪確定案件,停審中的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等四案不在範圍內。
陳水扁尚未審結的四案,包括侵占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及教唆偽證案,前兩案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廿日、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由台北地院裁定停審,後兩案於二○一五年八月卅一日、二○一四年一月廿八日由高等法院裁定停審。
另外,特赦通常「免刑不免罪」,代表陳水扁特赦後是有罪之身,除非情節特殊才能罪刑一同宣告無效。另經確定判決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也不受特赦影響,但僅扣案而未沒收的犯罪所得部分,得靠檢察機關依沒收新制向法院聲請單獨沒收犯罪所得。
法務部相關人士表示,扁家涉貪藏匿在海外、已正式查扣的不法所得,國際及兩岸司仍持續與海外窗口保持暢通溝通管道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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