獼猴不能當寵物養 北市動保處:違者猴財兩失
行政院農委會去年公告禁止飼養台灣獼猴,台北市動保處今天提醒,即使符合資格的飼養者也應於今年3月底前完成登記,違者遭查獲將「猴、財兩失」,面臨罰鍰與沒入獼猴的處分。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農委會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公告台灣獼猴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政令,若民眾有私養來源不明獼猴,應於去年11月30日前主動送交動保處;符合公告資格的飼養者,應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登記。
動保處說明,農委會公告飼養獼猴需登記一事,除提醒飼主善盡飼養照顧責任,更是要維護動物福利與權益。
動保處指出,凡符合「108年1月9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登記備查有案」等飼養資格者,務必在今年3月31日前向動保處申請登記備查,才能合法飼養獼猴;若查獲未完成登記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動保處表示,被私養的獼猴多半是來源不明的幼猴,但當獼猴約4歲性成熟後將有生理、心理上的變化,被棄養機會增加,造成人猴衝突事件層出不窮。
動保處強調,獼猴有傳播結核病、狂犬病及疱疹病毒等人畜共通疾病疑慮,一旦咬傷人或脫逃到人類生活環境中,不僅威脅民眾生命財產,也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實在不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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