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義周/我們需要候選人的暗黑紀錄

選舉年提出修訂選罷法通常不會受到立法委員們的歡迎,甚至可能極力排斥。道理很簡單:候選人不願讓近期內法律的變動亂了自己競選連任的步調。可是五月底立法院才趕在這個法案會期結束之前,修正通過了一般通稱的選罷法排黑相關條文。要在選舉中排黑這樣的提議並不新鮮,但一直沒有被認真對待。這次修法起於去年十二月初民進黨在地方選舉中敗選之後的檢討聲,繼之則十二月中行政院會議通過了草案、啟動修法。選舉排黑,政治正確,沒有政黨會阻擋。不過在不受歡迎的選舉年修選罷法,時機的選擇在配合總統選舉的政治需求,也確實有跡可循。

選舉中排黑當然有助於提升台灣民主選舉品質,但要期待斷絕黑金對公平乾淨選舉的侵蝕,恐是奢望。瞭解選舉實務的人都可以想像,限制候選人參選的新規定其實有堵不住的漏洞。其中最常見的至少包括:黑金大咖可能根本沒有法院定罪的紀錄。這種可能性一直都在。另外,一旦黑金們自己不能參選,指定代打幾乎是必然的選項。於是,黑道的配偶、兄弟姊妹、兒女陸續上陣,堂而皇之列名看來光鮮的政治家族。若干年後,選民中的大部分人對這些家族的暗黑歷史可能就一無所知。這些家族真的那麼熱愛公共服務?也許,但更可能愛的是將黑洗白、以金框銀吧。

候選人到底曾有什麼惡行劣跡,一般選民真的很難有資訊。在選罷法容許公開的資訊中,有關候選人的背景,除基本資料外,選民在選舉公報中只能看到候選人的學歷與經歷。選罷法還規定區域候選人這兩項記載合計只能以一百五十字為限。政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更只有七十五個字可以交代學經歷。法定空間有限的情形下,要披露候選人的案底紀錄,在個資保護當道的今天,可以確定是不可能的。需要資訊的選民既然難以獲得足夠訊息,有權提名候選人的政黨不可能不知道吧?因此政黨應該擔負起過濾無良候選人最大的責任。

除了選罷法規定禁止參選的罪刑犯者之外,其實還有不少其他曾被定罪、但目前未被限制參選的行為,也是社會大眾深惡痛絕的,例如性侵、詐騙、掏空公司行號、酒駕累犯等等。我很難想像這樣的人真的可以乾乾淨淨地挑起服務大眾的擔子。如果跟排黑條款一樣,可以訂定「除黃條款」、「禁酒條款」、「斷騙條款」等,對淨化選舉多少會有一些成效。像執政黨很快要端上台的「性平三法」,雖然也跟排黑條款一樣在配合選舉需求,我們還是可以希望它會有一些正面的貢獻。

政黨提名把關仍是最應該落實的一步。但是期待政黨都很負責任地提名乾淨的候選人,並不是百分之百地切實際。我們還需依賴媒體與某些社會菁英的公正義舉。我們需要有心的公益團體或負責任的媒體為選民蒐集比較完整的候選人背景紀錄,在合法的範圍內給選民提供一份值得參考的「黃黑騙貪酒名人榜」,配以不易在法定空間看到的完整黑資歷。有這樣的資訊,我相信選民可以減少在暗黑中摸索或受困於虛假資訊中選擇候選人的困窘。(作者為政大政治系名譽教授)

選罷法 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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