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德國 修法提高立院同意門檻
監察院罕見不通過陳宗彥和黃偉哲的彈劾案,有立委為此將提案限縮《監察院組織法》所定可任監委的資格條件,也有前監委主張排除曾任一定時間黨職者擔任監委。以監委的職權來說,本應取才於較為廣泛的各行業領域;而修法排除黨職經歷豐富者擔任監委,則確有相當的合理性。
然而,立委對監委或獨立機關人事行使任命同意權,若改為須經立委總額三分之二的門檻,應該更能促使總統及行政院長提名適任的人選。可惜在野黨的國會改革方案中,僅及於「強化和完備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機制」。
本屆監委在上屆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程序時,因國民黨杯葛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會,民進黨索性強勢地直接進行同意權投票的程序。民進黨上屆立委席次超過二分之一,自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之規定,輕易地「護航」總統提名的人選全部通過任命。
修憲後立委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已無同意權,目前立委的任命同意權均針對應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事實上,任命同意權雖仿效自美國,但美國國會參議院的任命同意權原是「參議員禮貌」,係為尊重和被提名人同州籍參議員的意見,兩者的本質並不相同。但參議院對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卻早已實質審查其職涯操守及政治意識形態傾向。
本屆立院為史上首次三黨不過半,民眾黨在行使同意權時雖具有關鍵少數的地位,但執政的民進黨仍不難找出可讓民眾黨護航被提名人的方法。因此,為促使總統及行政院長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選,更具超然獨立性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選舉程序值得參考。
德國憲法法院十六名法官中的八名,由國會眾議院選出。二○一五年以前是依政黨比例原則,先選出十二名眾議院議員,再由其以得票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選出。目前眾議院仍依政黨比例先選出十二名眾議員,但他們僅具有人選的推薦權。而這種依國會席次的政黨比例推薦被提名人,在我國卻被認為有悖於「超然獨立」的精神。
眾議院針對獲推薦的法官人選進行投票,當選則須「已投票數三分之二且達眾議院議員半數選票」。至於參議院選出的八人之程序較為簡單,但仍須獲參議院三分之二之票數始為當選。
若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改採三分之二的高門檻才通過,意味了三分之一的少數擁有否決權,這既是尊重更是保障少數,且尤其適合於超然獨立機關的人事任命。若立委同意權採此高門檻,過去就不會發生民進黨輕易地對五院「勝者全拿」,而獨立機關也不至於淪落成「護衛院」和「東廠」。
三分之二同意任命的高門檻,可促使執政者須先和在野黨磋商適任的被提名人選。而獲同意任命者,除得到更高標準的檢驗外,還獲致更多得以獨立行使職權的民主正當性基礎。因此,立委修法提高同意任命的門檻,才是改革人事同意權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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