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多年沒見…男告女兒索撫養費、醫藥費 判決出爐
中國大陸江蘇一名男子起訴女兒,要求女兒小林支付撫養費。然而小林卻痛訴,她的父親不只沒有撫養她長大,甚至為她帶來精神折磨。最終法院判決,小林每月支付1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43元)作為撫養費。
根據《搜狐》報導,大陸江蘇女子小林接到父親起訴狀,要求她支付父親的撫養費。小林表示,父母在青少年時期離婚,她與母親搬家,之後再也沒有見過父親,父親沒有提供照顧與金錢,完全沒有盡到身為父親的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狀內容顯示,小林父親要求她每月支付1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332元)的撫養費,並於每月20日前支付。另小林需承擔他2023年10起產生的醫療費用。訴訟費用由小林承擔。
小林父親表示,小林與他為父女關係,小林是他唯一的子女,他與前妻於1999年離婚,小林由前妻撫養,他唯一的住房屬於前妻承租的公寓已被拆遷,他並未獲得任何拆遷補償,現在他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無勞動能力,還需租房,現有退休金無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小林父親表示,小林從未盡過撫養義務,他透過社區人員協調、報警等方式聯繫小林,小林都不予理睬,為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提起訴訟。
報導指出,26日調停結束,法院判決小林每月支付1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43元)作為撫養費。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表示,大陸司法傾向為,子女不能以放棄繼承或其他理由拒絕撫養父母,即使父母沒有盡責,司法判例仍是支持子女要向父母支付撫養費,但法院會考慮到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盡責情況而定,不會一概而論按照正常標準判決。
譚敏濤表示,當子女成年後,可以向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索取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依法而定,父母離婚並非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事由,本案中父親對於女兒不聞不問,仍要求女兒支付撫養費,法院仍回酌情判決,但判定的費用不會太多。女兒也可起訴父親,要求父親支付未成年期間撫養費,兩者可互相抵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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