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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擬修改生育津貼辦法 增「同婚繼親家庭」申請資格
高雄市議會日前要求社會局修改生育津貼發給辦法,社會局長謝琍琍今赴議會報告修正重點,除了修改延長申請期限為1年,更增加「同婚繼親家庭」的申請津貼資格,該案今日經議會同意後,將在市府法規會中審議,並在市政會議中討論後,最後才向議會做正式報告並備查。
社會局長謝琍琍今在議會報告修正重點,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第3、4條修正案中,新增特殊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即可申請生育津貼,且新增「同婚繼親家庭」申請生育津貼資格,該名新生兒不得重覆請領,另外在同法的第5條,則修改為延長申請期限為1年。
謝琍琍提到,雖然延長申請期限為1年,但考量同婚繼親家庭收養的特殊性,明定收養人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程序,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可於收養登記完成後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生育津貼,逾期不予受理;第10條則明定修正條文自頒布日起實施。
謝琍琍說,社會局依議員建議方向進行法制作業程序,目前已完成局內法規小組及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排定最近一次、11月24日的市府法規會審議,12月提送市政會議後,就送往議會查照;該案經議會現場出席議員表達沒意見後,議會同意社會局按照法定程序,確定修法方向後完成府內程序,再向議會做正式報告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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