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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有補償 雲林縣23年來無人申請
雲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在2000年底實施,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改,修改相關法律用詞,今天一讀通過,該條例實施23年來從無人申請,雲林縣多位議員提出建議,希望提高補償金額並納入車損、律師費用等,縣長張麗善允諾,將參考其他縣市作法,提出修正規畫。
雲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在2000年12月30日實施,針對協助警察拘捕人犯的民眾若死亡,或輕、中、重度障礙,甚至是輕傷,都會給予撫卹金或慰問金,最高三百萬元。
雲林縣警察局表示,根據該自治條例,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就算只受輕傷,也會核實給付醫療費,並依受傷及經濟狀況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但至今無人申請。
有員警表示,該自治條例就連多數基層員警都不知情,加上民眾對法令的不了解,或是認為只是輕微挫傷,申請還要經過冗長的行政程序,實在太過麻煩,所以實務上大多是由警友會提供慰問金,金額大多是一、二千元。
雲林縣議員林森、蘇國瓏、蔡東富、黃文祥、許留賓、林岳璋、張維崢、蔡永富等人對於該自治條例都提出意見,國民黨籍議員廖偉晴說,汽車如果有損失應該也要給予補償,希望能一併納入。
無黨籍議員蔡東富、黃文祥都希望根據多年來的物價上漲提高慰問金,民進黨議會黨團總召張維崢說,這次一讀會是文字的修改,希望縣長能夠承諾,接下來針對該條例應該要與時俱進修正,除了人的補償之外,車損也應納入補償。
縣長張麗善說,今天只是針對該自治條例的相關用語修正,通過後,會再針對議員的意見,再做修正的整體規畫,也會參考其他縣市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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