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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護理師萬元違約金 醫院敗訴
義大大昌醫院以二萬元「久任津貼」和一名護理師簽約二年,護理師待未滿二年離職,院方追討二萬元跟一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她只返還二萬元,院方提告續追一萬元;一審法官認久任津貼每月僅補償數百元,欠缺合理性,判院方敗訴,醫院再上訴,上訴審法官見解同一審法官,院方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護理師二○一九年二月起在大昌醫院任職,為留住護理師,院方和她簽訂久任合約,服務二年可領二萬元「久任津貼」,若未服務滿二年,要返還二萬元跟一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護理師在合約期內自請離職,院方認為她未依約服務滿二年,要求歸還二萬元並給付一萬元違約金,護理師返還二萬元,但不願賠償違約金,大昌醫院對她提告,要求支付一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二萬元久任津貼換算每月僅補償數百元,還限制二年最低服務年限,不符勞基法規定的「合理補償」,且大昌醫院並未對護理師提供專業培訓,久任約定書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欠缺合理性,依勞基法規定應屬無效,判護理師不用賠償。
院方不服判決又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護理師月薪約四萬至六萬餘元,院方僅提供二萬元津貼,遠低於她的每月工資,不符勞基法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規定,雙方久任合約無效,護理師無誠信履約問題,判醫院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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