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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設人頭公司戶給詐團只賺7500...得賠10萬關1年
台中市丁姓男子在前年間加入「貝哥」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丁提供由其擔任負責人的公司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方式,向顏姓女子等人詐騙,贓款匯入丁的公司帳戶內,丁男依指示前往提領贓款100萬元後,匯入電子錢包內購買虛擬貨幣,藉此創造買賣虛擬貨幣的假象,丁據此獲得7500元酬勞,一審判丁1年2月徒刑,二審丁與被害人和解賠償10萬元,獲撤銷改判,仍判1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姓男子在前年間加入綽號「貝哥」等人的詐騙集團,由丁擔任巨鑫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申辦中國信託銀行的公司帳戶,並將該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貝哥」等人從前年初開始,臉書張貼「投資股票」文章,等到被害顏姓女子等人上鉤後,再由暱稱「李志傑」、「廖經理」的共犯,向被害人推銷「黃金避險計畫」,佯稱穩賺不賠。
顏女等人依約匯款後,贓款先匯入陳姓女子提供的人頭戶後,再轉到丁姓女子的人頭戶,每次轉匯金額都不同,最後匯入丁男的公司戶後,由丁接獲詐騙集團指示,前往銀行臨櫃,提領贓款100萬元後,交付給上手,再依指示將匯入其電子錢包的虛擬貨幣,轉出至上手指定的電子錢包,以此迂迴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丁男據此獲得7500元酬勞。
丁男被認為是詐欺共犯,遭檢方起訴,一審審理時,丁男坦認涉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10萬元,法官依共同犯詐欺罪,判刑1年2月。
丁男不服向台中高分院上訴,合議庭審酌,丁男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以分期方式,分2期給付5萬元,已如數給付完畢,可認丁已盡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與原審審理時的情狀有所不同,丁男的犯後態度,自應為其刑度的有利考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1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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