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借錢不成…男持汽油、打火機進派出所揚言放火 法院判刑
朱姓男子到派出所像員警借錢不成,持裝汽油的保特瓶和打火機重返派出所時,被員警合力制止後送辦,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定朱男為觸犯3罪想像競合犯,從重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判刑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因為經濟窘迫,去年10月17日晚上8時49分,前往基隆市南榮路基市警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欲找張姓副所長「借錢」不成,向在場員警揚言「我會在這死給你看」等話後離去。
當晚9時16分,朱男一手持裝汽油的寶特瓶,一手持打火機進入南榮路派出所後,先對在值班台的邱姓警員說「這是汽油啦」,接著旋開瓶蓋並晃動寶特瓶,造成少許汽油灑落在值班台上。邱員立即起身,繞過值班台,伸手抓住朱男雙手,欲拿走他手中的寶特瓶。
朱在掙扎反抗過程中,寶特瓶掉落到地上,造成瓶中汽油潑灑在派出所大門內地面,其他警員見狀,上前合力將朱男壓制在地,以現行犯逮捕,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公務、恐嚇危害安全、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朱男承認有妨害公務、恐嚇、預備放火行為,但否認犯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罪。
法官當庭勘驗朱男第2次進入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朱男右手持寶特瓶,左手持打火機走向值班台,邱員與他對視一眼,詢問有什麼事情,並起身查看,所內另2名員警也一前一後走近,並保持一段距離。
朱男高舉右手說「這罐是汽油」,並將寶特瓶換至左手,邱員伸手試圖拿走瓶子未成,慢慢靠近朱男,試圖拿走瓶子,朱又將瓶子換至右手,向後伸展躲避。邱員接著從朱男身後呈環抱狀,想要奪下寶特瓶。2人爭搶過程中,汽油從寶特瓶中撒落值班台與派出所門口地上。
邱員從朱男身後拉住他的雙手,朱因重心不穩,腳步踉蹌,寶特瓶隨即掉落地板,另1名警員上前幫忙,伸手勾住朱男脖子往地下壓制,第3名警員緊跟著上前,拿走地上的寶特瓶。
法官認為,朱男犯行僅止於潑灑汽油、持打火機,尚未點火,不能遽認有涉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未遂罪。朱男辯護人指稱,本案件是朱男因一時情緒控制不佳導致,並沒有主動點燃打火機的狀況,還沒有到達著手程度與事實相符。
法官指出,朱男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預備放火燒燬建築物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審酌犯後坦承犯行,幸未釀成災害,並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家庭經濟不好等情狀,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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