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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代理導師連賞國中生3個耳光 被告傷害竟主張「有管教義務」
苗栗某國中張姓代理導師處理國一男學生紛爭時,一時失控朝對方連賞3個巴掌,苗栗地院一審以張師逾越懲戒範圍,依傷害罪判他2月徒刑。張師上訴稱教師有管教義務,採取「掌摑」達成管教目的應阻卻違法。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他手段失當,念在犯後坦承無前科,撤銷改判拘役4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老師在苗栗某國中擔任代理導師期間,因男學生2022年4月1日早上在教室內,並經其他同學同意就將他所有的生科課程材料取走,還在上面寫自己的名字,張接獲通報後詢問男學生,對方也承認。
未料張師情緒失控,直接朝男學生的左臉掌摑3下,害他左側顏面擦傷,經學生報警提告後曝光。檢方訊時,張均坦承犯行,並有學生證詞、驗傷及校方通報紀錄等可佐,偵結依傷害罪起訴他,並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張師處理學生偏差行為時,應理性溝通、傳達正確觀念,懲戒學生也應在合理範圍內,卻一時衝動朝男同學賞3個耳光,造成對方承受相當壓力,張雖多次道歉但對方家長也不願調解,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張有期徒刑2月。
張師不服上訴,具狀主張教師於第一線教育現場負有管教義務,採取「掌摑」以求確實達成管教目的,應得以阻卻違法,自己雖未和男學生和解,但因對方要求金額過高,不可全歸責於他,請求改判無罪或緩刑,後又在審理時改稱,僅對一審判刑部分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張師雖行使管教權,但手段失當,構成刑罰罪責框架上限,念在他犯後坦承,多次表示希望調解,且無不良前科,需扶養父母子女、有房貸,撤銷改判他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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