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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議員施余興望涉賄選 二審無罪
台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選舉期間向錢姓婦人及鍾姓男子買票,檢方依涉選罷法行賄及受賄罪嫌起訴三人;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採信三人車馬費辯詞,認檢方舉證不足,昨天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
施余興望被控賄選案,檢方民事部分也提當選無效之訴,台南高分院今年一月廿五日駁回檢方上訴,同樣採信其為車馬費,施余興望當選有效確定。
檢方指控,施余興望為前年底第四屆台南市議員第十三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候選人,為求當選,同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許,在錢婦官田區住處交付現金一萬元,約定錢婦投票給他,錢婦也收下該款項。
施余興望又接獲鍾男來電後,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四時許,至鍾男新化區住處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一萬五千元紅包,約定鍾男及親屬共同投票給他,鍾男也收受該款項。檢方認施余興望涉犯選罷法中投票行賄罪,錢婦及鍾男涉犯投票受賄罪。
台南高分院認為,施余興望雖坦承交付金錢給錢、鍾二人,但堅詞否認有行賄犯意,辯稱因山地原住民選民分散各地,該金錢是他請錢婦與鍾男拜訪選民輔選所需支出車馬費、工作津貼,不是賄款。
錢婦說,她覺得施余興望給的錢是補貼她幫忙輔選車馬費;鍾男則說,出獄回家看到施余興望拜票宣傳卡片,想從施余興望身上拿到好處,才打電話請施余興望過來,希望補貼他機車加油,才能幫施余興望拉票。
合議庭綜合施余興望等人歷次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施余興望所提出與錢婦間案發前對話錄音資料,顯示他為了請二人幫忙輔選及拜訪選民,分別交付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作為幫忙助選車馬費補貼等,是有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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