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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遭押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執業律師鄭鴻威被控勾結詐團首腦,藉由律師陪同車手偵訊、法院聲押閱卷的機會,指揮年輕律師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回傳偵查內容,再由鄭傳交付給詐騙首腦掌握辦案進度,台北地檢署認定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組織犯罪明確,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3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本案源於北檢偵辦一起投資理財詐欺案時,逮捕相關車手並聲押,卻從車手的手機中發現李明潔及楊雅涵等律師趁著陪偵機會,記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或藉聲押庭閱卷時,影印或翻攝卷證資料後,傳送偵查內容給鄭鴻威,再由鄭鴻威傳給詐團首腦,協助幕後主嫌成功逃過法律制裁。
檢察官訊後,認為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及組織犯罪明確,有串滅證之虞,2月2日向法院聲押禁見3人獲准。
鄭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北院以3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密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事由,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指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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