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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日報社工會指報社短發獎金 「勞動契約沒規定」又吞敗
國語日報社工會指與報社訂立勞動契約時,報社保證主管人員1年給付12個月月薪與1個月月薪的端午、中秋及3個月月薪的春節獎金,一般人員一年給付12個月月薪與0.5個月月薪的端午、中秋及1個月月薪的春節獎金,但2021年度卻少發,提給付工資訴訟,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再駁回工會上訴。
工會主張報社將三節獎金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換取的報酬,具給付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屬約定工資的一部分,但報社2021年度減少發放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各80%,違反勞動契約,因此依勞動契約請求報社給付。
高院認為林姓等3名選定人的勞動契約都將薪資與三節獎金分列,三節獎金是約定在第4條福利項下,而非在第3條薪資項下,第4條記載三節獎金仍需視報社當年度的盈虧狀況及個人績效予以酌情調整。
在勞動契約的薪資約定中,高院找不到 「保證一年給付12個月月薪與1個月月薪之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及3個月月薪之春節獎金」或「保證一年給付12個月月薪與0.5個月月薪之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及1個月月薪之春節獎金」等文字,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條第3款規定,雙方勞動契約既未約定三節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則端午獎金、中秋獎金應認屬報社恩惠性給與。
國語日報社1993年工作規則第29條規定「本報社員工工資內容包括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另端陽、中秋、春節等加發年節獎金。年節獎金發放原則:工作滿3個月半數發給,工作滿6個月全額發給」,明確表明報社員工工資僅有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並不包括三節獎金在內,高院認為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的性質,沒有勞務對價性。
國語日報社基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而減少發放端午與中秋獎金,高院認為非無憑據,一審判工會敗訴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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