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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援會長自行出錢買票 麥寮鄉長蔡長昆當選無效確定
雲林縣麥寮鄉鄉長蔡長昆的競選總部後援會會長魏正義為求蔡順利當選連任,被控自行出錢向選民買票賄選,檢方對蔡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遭駁回,不服上訴,二審認蔡應知情,應對魏賄選行為共同負責,原判決廢棄,改判蔡長昆當選無效。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選罷法相關規定,行為人概念不僅限於當選人本身親自為之為限,雖由他人實行構成要件,當選人對於他人行為有授意且不違背其本意,當選人仍應受相關條款所規範。如候選人就與其有關賄選行為有參與、授意,或已知情而仍未禁止而容任其發生者,則候選人主觀上既有藉此擴大其競選活動範圍認識與預期,客觀上也有假他人賄選,為自己爭取更多選票,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
合議庭指出,檢方主張蔡長昆為求能於前年11月26日舉行雲林縣麥寮鄉第19屆鄉長選舉順利當選,透過其競選總部後援會會長魏正義,於競選期間對有投票權林、許女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行為,應是知情、同意並容許為之。
經綜合兩造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認定魏正義為蔡長昆競選總部後援會會長,且關係緊密,確有為蔡長昆進行輔選、站台、獲邀致詞、拜票等行為,並有以蔡長昆競選物資,積極為蔡助選,可認屬於其助選員及競選團隊成員。
且參諸魏正義於警詢時的證述及綜合其他間接事證,檢方主張蔡長昆就魏正義於競選期間對有投票權的林及許女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行為,應是知情、同意並容許為之等情有據。因此,檢方主張蔡長昆對魏正義賄選行為應共同負責,而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賄選行為,為有理由。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因而廢棄改判蔡長昆當選無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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