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雲林大埤鄉代妻賄選 王麗華當選無效確定
王麗華前年底參選雲林縣大埤鄉鄉民代表選舉,因丈夫陳源紀以每票1千元向5名選民買票,陳犯交付賄賂罪一審被判1年10月,而王麗華經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也判她當選無效,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判決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選罷法規定所規範的賄選行為主體,並不限於當選人本人親自所為,只要當選人為候選人時,其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
台南高分院表示,王麗華的配偶陳源紀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經雲林地院判處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4年,經調取雲林地院卷宗核閱無訛,堪認陳男確有對有投票權鄭男等5人交付賄賂,票投王麗華。
台南高分院認為,王麗華因其配偶陳源紀要求而投入選舉,陳為她參選的幕後推手,更是其競選事務主要操盤手,與陳源紀證述相符,堪認他是極為重要助選員角色,足認他為王麗華手足的延伸,自應就他於選舉期間賄選行為同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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