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防部上校驗收工程以裝潢索賄 判刑5年2月定讞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前陳姓上校工程參謀官被控承辦眷改工程時向業者索賄。一審判處5年10月,二審考量收賄金額、次數非多,改判刑5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自民國105年起,於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擔任資產及營建管理科上校工程參謀官,負責協助綜理資建科業務及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
判決指出,國防部軍備局99年辦理「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由某家營造業者得標,原定102年完工,延宕至104年,驗收時有多項不合格,擔任驗收官的陳男以家中新屋有裝潢需求為由,向營造業者暗示索賄。
陳男向營造業者分次要求提供新屋的水電衛浴材料、衛浴設備等,又向業者要求代購「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合計收受不正利益共新台幣18萬5912元。
一審審理時,陳男改口否認涉犯貪污罪,雖收下水電衛浴材料等,但他職務上未給業者方便,僅是違反行政倫理,若業者有回覆他代購價格,他會付錢。
一審認為,陳男受國家栽培,行為敗壞官箴,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屬可責,考量陳男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且部分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並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已繳回的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審酌陳男收賄次數、金額非多,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尚非甚鉅,又考量陳男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情事,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刑5年2月。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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