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議長賴美惠詐領助理費 法官認「非飽足私囊」減輕其刑
民進黨籍台南市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嫌詐領助理費234萬多元,台南地院今判賴美惠2年,緩刑4年。台南地院指出,恰逢縣市合併,在幅員廣闊大的台南廣設服務處,水電開支外支薪人員進駐等,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酌減其刑。
台南地院指出,賴美惠等5人均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詞、市議會第1屆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單及相關證據資料,足認5人犯行明確。賴美惠及陳女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吳女等3人則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合議庭指出,陳女未具公務人員身分,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刑法相關規定減輕。且賴美惠、陳女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賴美惠於偵查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陳女實際上無犯罪所得,均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同時,陳女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是受賴美惠指示而為,並未因此獲得利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表示,賴美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固無視國家法紀及身為議員更應自持本分,行為不當,但考量賴美惠於犯罪期間,恰逢縣市合併過渡期,在幅員廣闊的大台南市諸多區域廣設服務處、聯絡處等,各該處所設置除基本水電開支外,需支薪人員進駐,衍生相當成本,加上每月紅白帖支出,為支應龐大事務費用,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
因此,考量其客觀情節、所生危害等犯罪情狀與其主觀惡性,減輕後最低刑度3年6月,認有過重之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同時,賴美惠等5人均無前科,因失慮不周,致觸刑典,惟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賴美惠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
又為使賴美惠、陳女2人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命提供義務勞務,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也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1年。
台南地院認賴美惠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2年,緩刑4年,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扣案犯罪所得234萬5200元沒收。陳女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年2月,緩刑3年,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另吳女、吳女妹妹、盧女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4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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