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女客下體除毛前後照片 除毛師妨害性隱私處2月刑
陳姓女子在台南開設個人工作室,日前為1名女顧客做下體私密處除毛課程,雖其對方同意,拍攝下體除毛前、後照片2張,但未經其同意,公開刊登在個人動態訊息上,供不特定人觀賞,女顧客經友人告知,報警處理,台南地院認她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
陳女不否認將該照片公開刊登在動態訊息等,她辯稱,有經過對方同意才上傳照片等語。但女顧客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歷歷,且有其動態翻拍照及對話紀錄佐證。檢方認她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審酌,陳女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坦承犯行態度,未能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認她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可易科罰金。
台南地院指出,陳女於警詢中表示已刪除該照片,但衡以現今科技技術,電子訊號儲存方式多元,陳女將該性影像傳送至自己通訊軟體帳號內,也有可能留存在通訊軟體雲端,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該影像已經滅失,且宣告未扣案性影像2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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