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消防員身高是「情勒」? 「變矮了」有複檢? 憲法法庭辯論精彩交火
女義消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1月16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卻因身高158.9公分,差1.1公分而不符考試規則所定的160公分標準,受訓資格被廢止。陳女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辯論,大法官陳忠五好奇,如有當了消防員後身高「變矮了」,怎麼處理?
消防署長蕭煥章因公執行造成殘障,可能安排為教官,若因執勤公務而造成身體的變化,將由內勤外勤來調配,他指畢業的同學以外勤為主。
對於蕭的回答,大法官詹森林不滿意,指陳忠五大法官問的不是因公而殘障、身高變矮,而是成為消防隊員後,身高卻自然變矮,消防署有無每幾年量一次身高?
蕭煥章老實答稱「沒有再去檢查身高的變化」。
內政部及考選部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表示,身高的變化是否真的造成勤務遂行困難,並無調查,不可否認身高隨年齡可能有變化,但是否足以影響勤務執行,也是問號。大法官黃昭元質疑何以159公分就沒資格報考?李表示有一定的身高規範,還是對執勤成功仍有關聯。
黃昭元再追問,何以原住民的身高何以可以遂行消防工作?李表示,因有立法委員、基本國策的要求,但目前來看因人數不多,運作上也沒有不利的狀況。
聲請人陳韻宣的訴訟代理人鄭猷耀認為所有的設備都可以訂製,即使是「小人國」,官員坐在辦公室提出臆測,且無科學證據可證明160公分下的人操具機具有危險性。鄭認為許多國家過去曾對消防員身高做出限制,但都被認為是歧視,他懇請大法官深化實質平等內涵,關係機關不斷「情緒勒索」、不顧科學證據,背離國民主權基本思維。
律師李元德在最後陳述時駁稱公職條件的規範並不是限制人民的職業自由,而是藉由此類規範賦予人民得以餐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主動地位,憲法第18條與第15條性質不同,第18條並非排除國家干預的自由權,二者關於維護公共利益與確保服務品質的考量並不相同,基於職業自由的三階段論無從適用於應考服公職的人員。
李元德認為行政機關對具體的人事有決定權,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合功能最適原則,因此應採寬鬆的審查標準。他認為消防人員宜具一定身高,且「不能過低」以致難以執行勤務。
「假設取消身高資格條件,將置執勤人員及社會大眾於未可知的風險中」李元德認為人命關天,若此風險化為事實,何人要負責?
憲法法庭審判長今中午12點多諭知言詞辯論結束,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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