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登海巡署桃園艦待一晚 判拘役20天
李姓男子擅自進入停泊在基隆港的海巡署桃園艦,待了一晚,隔天在艦上走動才被發現,並在貴賓VIP艙的廁所找到他。檢方偵查後,依無故侵入他人船艦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隆地院審理後,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檢方查出李男子去年5月23日晚上近9點半,在基隆港西1A碼頭,從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桃園艦船梯走到船上後,躲入貴賓VIP(2)艙。待了一晚之後走出艙門,在桃園艦上走動。
上午10點20分左右,李男隨機打開桃園艦謝姓艦艇機師住宿房間的房門,看到房內有人馬上轉身離開。謝從房內追出,李躲入貴賓VIP(1)艙廁所,被謝找到。港警接獲報案,將李男帶回偵詢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李男自白犯罪,加上相關事證,認定李男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罪,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指李男無故侵入海巡署巡防艦,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念及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艦隊分署告訴代理人調解,但因謝男無意願,才未能成立調解,足認李男犯後態度尚佳。兼衡李男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業而居無定所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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