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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1停路肩燃放蝴蝶炮火花四竄嚇人 恐釀他車失控危險遭判拘役
王姓男子開車到國道一號南向3.5公里處時,將小客車停放外側路肩,下車並朝車道燃放蝴蝶炮,致蝴蝶炮引爆後,火花四竄,煙火衝向車道,其他車輛駕駛人受到驚嚇,並錄下影像。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會造成其他駕駛人猝不及防,極可能發生往來危險,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王男某日晚間9時9分至16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5公里處時,將自小客車停放於該處外側路肩,王下車並朝車道燃放蝴蝶炮,該蝴蝶炮引爆後,火花四竄,煙火並衝向車道,其他車輛駕駛人行經時受到驚嚇,有行車記錄器錄下影像。
法官比對其他車輛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錄影像、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道高速公路遠通ETag收費門架車輛通行明細(八堵-大華系統),確認王男所為。
法官指出,王男燃放蝴蝶炮產生煙霧、火花及飛屑衝向車道,如有其他人、車通行,此危險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有具體危險性。
法官勘驗影像內容,發現王男駕駛小客車停放路肩後,在該處點燃蝴蝶炮,蝴蝶炮引爆後,產生煙霧、火花及飛屑,並迅即衝向車道內,當時現場尚有往來車輛。
法官說,依刑法,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他法」,是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的一切方法都算,如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或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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