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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拒留長髮未錄取 摩鐵挨罰30萬
王姓女子前年到桃園市某汽車旅館應徵,因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未通過面試不錄取,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汽車旅館卅萬元,汽車旅館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二○二二年三月,王女到汽車旅館面試應徵夜班櫃檯,被問及是否願意配合留長髮,她婉拒未通過面試,憤而向桃園市府勞動局申訴涉及容貌歧視。桃園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汽車旅館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裁罰卅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汽車旅館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天王女詢問是否穿制服,主管回覆需要,同時問王女是否欲留長髮,並介紹工作職位的服儀形象,沒有歧視意味,王女隨即拒絕,但主管並沒有不禮貌。
汽車旅館指出,實際上不錄取王女的原因,是對方態度不佳、面試中多次口吻強硬不禮貌,與職務需談吐和善親切不符,非不願意留長髮才不錄取。
桃園市府指出,依據汽車旅館提供王女人事資料,上頭以鉛筆註記「短髮中不配合」,訪談紀錄也稱未錄取的原因是「申訴人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確實違反就業服務法。
法院認為,當天面試人員向王女表示,「我們公司要求女生外型一致性,女生要留長髮,妳對留長頭髮工作有意願嗎?」、「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用浪費彼此時間」;王女回覆,「這點我可能要再考慮一下,女生短髮不能代表條件和工作能力不足」。
北高行指出,面試人員稱王女初試未通過,是因無法配合留長髮,根據汽車旅館夜班櫃檯人員照片,有六人是長髮、一人是短髮,但短髮者願意留長,足認王女因容貌被不錄取,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禁止的容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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