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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上銬偵詢無罪 二審逆轉判7年
李姓男子被控販賣三級毒品給盧姓少年,李男在檢警偵詢都認罪,但法院審理時翻供,律師還主張警詢時上銬屬「不正訊問」,一審法官認為不具證據力,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認為李雖上銬,但警方未脅迫利誘,自白具任意性,逆轉改判七年二月。可上訴。
李男前年九月十五日被警方搜索拘提,警詢及檢方複訊時都承認販毒。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翻供,稱被捕時吃了安眠藥,作筆錄時意識不清,律師並主張警方「上銬」偵詢影響自白任意性,筆錄是違法情況下作成,不具證據能力。
當時合議庭法官舉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雖該法是針對法院開庭,檢警偵詢無準用該法,但這是法的不完備,不得將不利益歸咎於被告,否則無異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對犯嫌上銬,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認為李男並無上銬拘束正當理由,警詢筆錄中自白屬「不正方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判無罪。
判決引發檢警反彈;高雄地檢署認為法律並未禁止警詢時上銬,有無必要性應依個案判斷,法官論點過於率斷,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刑事訴訟法中「開庭不得拘束」,是屬審判中規定,司法警察詢問時並無準用;檢視李男製作筆錄及複訊錄影,律師都在場,未提出異議,員警也無脅迫、利誘李男等情況。李男涉販毒重罪,警方礙於人力單警詢問,為防範李男脫逃或顧及安全,員警上銬無惡意,李自白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逆轉改判七年二月有期徒刑,犯罪所得三五○○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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