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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不加水起衝突...台中男拿電鍋狠砸九旬叔二審獲減刑
台中市王姓男子與九旬叔叔同住,去年8月間,二人因為飲水機是否加水起衝突,王持電鍋內鍋,朝叔叔頭部猛砸,造成叔叔腦震盪等傷勢,王被依重傷害未遂罪送辦,一審判刑2年6月,二審審酌王有思覺失調症,加上已獲得叔叔諒解,不追究刑事責任,改判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與高齡九旬的叔叔同住,王男在去年8月12日在住處飲酒後,要將飲水機加水,不過王叔叔告知他「不用加水,早上才加過」,沒想到引來王不滿,雙方爆發口角後,王持電鍋內鍋朝叔叔頭部猛砸,造成王叔叔腦震盪、顏面骨折、左眼球挫傷、出血等傷勢,幸好經送醫後,才沒有釀成重傷害的傷勢。
王男被依重傷害未遂罪送辦,一審時認定王涉犯重傷害未遂罪,判刑2年6月,王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
王男在審理時坦認有以電鍋內鍋攻擊叔叔的狀況,但否認有重傷害的犯意,辯稱當時是站在位於叔叔5公尺的地方,朝叔叔位置丟鍋子。
王的律師也辯護,王曾罹患思覺失調症,一時情緒失控才犯行,沒有重傷害叔叔的犯意,加上王叔叔已撤回告訴,也達成調解,同意不追究王的刑事責任。
二審審酌,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犯案有特殊原因跟環境,加上已與叔叔達成調解,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憫恕,一審量刑2年6年,沒有酌減其刑,難謂允當,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1年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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