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員幫詐騙集團洗錢 桃園地院判6年6月
朱姓女子任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時涉幫詐騙集團洗錢,桃檢起訴22人。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朱女有期徒6年6月,全案可上訴;桃園地院也認定中國銀行涉有刑事責任,依法告發。
桃園地檢署5月間依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起訴朱女、集團首腦林姓女子等22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就包含朱女在內的6人先行判決。
判決書指出,朱女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0萬元。
判決書表示,其餘5名同夥各別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分別應執行8年6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至1萬1000元。
判決書指出,朱女在去年11月11日至今年1月5日間加入「鳳凰」詐欺集團,為人頭帳戶辦理綁定新台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讓詐欺集團得以利用帳戶進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
法官審理時認為,朱女身為銀行職員,卻利用銀行組織缺陷及職務機會犯罪,造成相當程度的社會金融秩序紊亂、財產法益損失,應為自身的錯誤付出代價,因此並未准許朱女提出的緩刑請求。
桃園地方法院也認定,朱女因執行中國信託銀行職務而犯罪,依組織犯罪條防制例、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朱女所屬的法人中國信託銀行涉有刑事責任,因此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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