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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大於入...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詐領助理費2028萬元 改法條判緩理由曝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在4屆議員任期內,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2028萬餘元,遭檢方依貪汙及洗錢罪嫌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確實另行私人聘用呂姓、張姓共23名助理,所支付薪資總額已超過詐領的公費助理補助款,足認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相關支出,故不構成貪汙及後續洗錢罪,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200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黃永昌自2006年3月1日起,連任4屆台北縣議員及改制後的新北市議員,依法每位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6至8人,薪資總額不得超過24萬元,助理費由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應。
檢方當時認定,公費助理薪資非屬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議員的實質補貼,黃永昌涉嫌以每月薪資3至6萬元,找來曾姓男子等8人,作為公費助理人頭,至2020年7月為止,共向議會申請支領助理薪資補助費用2028萬4579元。
待人頭助理薪資匯入帳戶後,由黃妻填寫取款單,交由陳姓女會計持人頭帳戶存摺提領,所詐領的助理費則用於繳納黃永昌私人票款,或用於其開設的保全公司、工業公司員工薪資。
檢方起訴時,已將7名人頭親友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予以緩起訴。至於其中一名負責找人頭的曾姓男子,則被合議庭視為黃永昌的同案共犯,同樣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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