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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壓傷車申請嘉市國賠敗訴 車主上訴逆轉獲賠一半
嘉義市曾姓男子汽車遭路樹倒塌受損,保險公司理賠後代位向嘉市府提出國賠,市府以車輛違停、已善盡路樹管理、屬天然災害等理由拒賠,一審敗訴,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逆轉認為不是天災,但車輛違停也有過失,判市府賠償一半3萬6297元確定。
2021年7月23日下午,曾男汽車在嘉義市世賢路一段慢車道時,左側中央分隔島行道樹突然倒塌,車輛嚴重受損,申請保險公司理賠修理費用8萬2686元,保險公司代位向市府申請國賠遭拒,於是向法院提起告訴,一審法院採納市府提供的行道樹巡查紀錄,沒有管理缺失;又當天中午至事故發生下午3點之間,已間歇性出現蒲福風級6級強風(樹之木枝搖動,電線發出呼呼嘯聲,張傘困難)至7級疾風(全樹搖動,逆風行走感困難),事故時間前2小時路樹即受相當於疾風的最大陣風自同方向侵襲,屬不可抗力的天災導致。因此駁回國賠申請。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當日的風速,其風力並不會造成樹枝折斷,如果風力會造成樹枝折斷,理應會有多棵樹木樹枝折斷現象,但依相片所示,並沒有其他樹木有折斷。應該是樹木本身的樹根或樹幹有腐蝕,加上當天的風力造成整棵樹木倒塌壓損汽車,不是天災所造成。
又市府所提供的行道樹巡查紀錄表,每日巡查範圍廣泛、樹木眾多,難以期待巡查人員能夠細心巡查每棵樹木的狀況。況且以公有設施的管理缺失而負國家賠償責任,是採無過失責任,即使有定期巡查樹木,但樹木的倒塌壓損汽車,並非不可抗力所造成,所以市府對車輛的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求償金額8萬2686元法院認為應扣除折舊後損害金額為7萬2593元較合理,但是事故車輛違規停放於道路左側,遭倒塌的樹木壓損,車主也有過失。因此認為雙方各應負擔50%過失責任,判賠償金額為3萬6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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