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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下體通電!鄭性澤控警察刑求提告國賠165萬 最終判決結果曝光
男子鄭性澤被控21年前在台中市豐原十三姨KTV槍殺刑警蘇憲丕,判死刑定讞,2017年再審判無罪確定,獲冤獄賠償1728萬餘元;鄭性澤以被警察刑求為由,提告要求台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國家賠償165萬元,最高法院判鄭性澤敗訴,警局免賠確定。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與羅武雄等人在KTV喝酒,席間羅持槍朝天花板射擊,警方到場後爆發警匪槍戰,羅、蘇中彈身亡,鄭被控殺人等罪,2006年判死刑確定。檢方2016年以發現新事證為由提出再審,隔年認定鄭開槍殺人的事證不足,改判無罪,最終因檢方未上訴而確定,鄭因4322天冤獄,獲賠1728萬餘元刑事補償。
鄭性澤2020年間再指控豐原警分局員警在案發時蒙住他的雙眼,用毛巾覆蓋口鼻,並以清水澆濕毛巾是他無法呼吸,再脫下褲子在他生殖器前端、拇指前端通電刑求,使他簽下不實的自白書,請求國賠165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鄭未提供遭毛巾掩住口鼻後灌水、電擊生殖器、拇指等刑求事證,歷審審理也未侵害鄭訴訟權等權利,判鄭性澤敗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鄭性澤自白是遭刑求,但鄭2002年間已知受損害,卻在2020年才提出國賠請求,全案已過請求時效,歷審合議庭審理也未妨害鄭訴訟權,再判鄭性澤敗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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