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力山大」倒閉前還招客 高院判唐雅君姊妹連帶賠償2.39億
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2007年無預警倒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替8564名會員提團體訴訟,向所屬亞歷山大等公司、創辦人唐雅君、胞妹唐心如及銀行求償5.82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判亞歷山大、亞爵、君生活公司共應賠償2.56億元,唐家姊妹和銀行免賠。消基會不服而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唐心如、唐雅君應與3家公司連帶賠償2.39億元。
消基會主張亞歷山大、亞爵及君生活公司皆隸屬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集團,參加的會員可於於一定期間內享有亞歷山大等公司提供的運動設施、課程、服務等權利,唐心如、唐雅君為公司負責人,明知自2007年起財物就惡化,卻隱瞞財務困窘的事實,推出宣稱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20日止,消費者單日消費2萬元即可抽獎,宣傳吸收新會員加入。
唐雅君2007年12月10日宣布亞歷山大等公司全面停業,消費者無法再使用服務,唐家姊妹因詐欺而遭判刑確定,消基會認為會員權利受損,亞歷山大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此依民法、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負3倍懲罰性賠償金。
台北地院審理後,判亞歷山大等公司應分別給付消基會1億8602萬2367元、5728萬9890元、1292萬8607元,消基會就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聲明唐心如應與亞歷山大公司連帶給付消基會1億8602萬2367元、唐雅君應與亞爵公司連帶給付消基會5292萬3414元,而唐雅君應與君生活公司連帶給付消基會83萬506元。
高院審理後認為亞歷山大等公司於2007年12月10日宣布全面停止營業,致締約的消費者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應賠償消費者按已繳費用尚未提供服務的比例賠償損害,因亞歷山大等公司也違反消保法「廣告應真實」責任,對於2007年11月15日至公司歇業止單日消費滿2萬元的消費者,依修正前消保法第51條規定,賠償所受損害3倍計算的懲罰性賠償金。
高院指消基會2008年4月21日以同一原因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未逾民法2年請求權時效,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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