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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未達標加油站組長痛罵員工廢物 公然侮辱罰金4千
台南某加油站26歲蕭姓組長,不滿陳姓員工工作績效未達標,今年7月17日晚間在加油島上大罵「廢物」,隨後又在2樓辦公室,再度以「廢物」等語辱罵,陳男不堪受辱提告,一審判蕭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量刑已屬中刑度,仍屬允當而駁回。
檢察官上訴指出,陳男僅因業績未達標準,即遭擔任組長蕭男辱罵「廢物」多次,致其身心受創,迄今蕭男均未向陳男道歉或賠償,顯毫無悔意,期法官能從重量刑。
蕭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與陳男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原審認蕭男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認蕭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蕭男僅因對陳男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文字對陳男侮辱,使陳男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不當;並考量蕭男犯罪動機、侮辱方式、犯罪時所受刺激、與陳男關係,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合議庭認為,原審就科刑裁量權的行使,在罰金刑中也屬中度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濫用權限,原審量處刑度,仍屬允當。而陳男所受損害,也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而獲得填補,所以檢察官認陳男未獲賠償,原審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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