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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狗改不了吃屎」 二審不算侮辱逆轉判無罪確定
台中劉姓男子和網友糾紛,在臉書發文稱他「狗改不了吃屎」,台中地院一審以劉暗示對方是「狗」,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50日;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劉是比喻網友過去的行為以抒發己見,且一般人對語言文字理解,都難認他是暗喻對方為狗,撤銷改判劉無罪,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和網友在臉書社團「我是太平人」因細故爭執,彼此有多起訴訟雙方結怨深,劉2022年11月6日就在社團貼文說「常言道,狗改不了吃屎比喻不改惡行故態復萌」,並提到對方全名。
檢方認為,劉男以此辱罵網友,足以損及個人名譽、人格尊嚴,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劉;台中地院一審時,劉男坦承發文但矢口否認公然侮辱,辯稱是該名網友一直在網路霸凌他,甚至騷擾他朋友,即使法院判決後仍不改,因此才在網路發文,請朋友自己去看。
一審認為,劉男的發文,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暗示對方為「狗」,而具輕侮、貶抑對方在社會上評價,顯屬侮辱言詞,依公然侮罪判他拘役50日。
劉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劉男臉書發文,發現劉男是針對網友過去涉訟的行為事實,抒發個人意見,認為對方是不改惡行、固態復萌,並引用社會上常忘的比喻文字「狗改不了吃屎」,譬喻網友的作為。
二審指出,以一般人對語言文字的使用與理解,都難認劉男是暗示網友為狗,並以此貶抑對方社會評價,這也和我們平常使用以動物為喻的語言文字,如「鼠輩橫行」、「虎頭蛇尾」、「狡兔三窟」、「猴急」、「鶴立雞群」及「豬隊友」等,都不是明示或暗示他人即為該等動物。
二審認為,本案劉男引喻文字形容網友的作為並抒發己見,不能認定已該當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認為一審未就劉男貼文整體觀察,審酌社會通用比喻用法,僅持其中「狗」字就認為暗示,原判決有違誤,撤銷改判劉男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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