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喊「站好」開槍擊斃仇家 葬儀社員工400萬換減刑為16年
葬儀社員工劉子琰前年10月在宜蘭市縣民大道二段與環市東路口製造假車禍,近距離射殺羅姓宿敵,一、二審皆判22年徒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審酌劉以400萬元和家屬和解,改判1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劉子琰(24)與羅姓男子素有怨隙、債務糾葛,羅屢對劉的家人砸車、砸店,還透過弘仁會嘉義分會成員放話要圍剿劉,劉因此萌生殺意。2021年10月19日凌晨2點多,劉開車尾隨羅的轎車,並在路口追撞、製造假車禍,誘使羅下車察看。
羅因下車了解狀況,突然被喊名勒令「站好」,旋遭劉子琰持槍射擊。羅中彈後慌忙上車,劉則站在駕駛座門外,近距離朝羅再射2槍,其中1槍射中羅左側顳部,子彈貫穿顱腦,羅送醫不治。坐在一旁的吳姓友人也遭波及,遭子彈打到左手橈骨骨折。案發後,劉帶著槍彈到警局自首。
一審認為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被判刑1年6月,獲緩刑3年,他在緩刑期間不知悔改,除了以槍彈殺人,甚至朝素不相識的吳開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但認為劉自首後坦然接受警方、檢察官訊問,仍予以減刑。
一審就劉子琰殺人罪處18年徒刑,殺人未遂處刑7年,犯槍砲罪部分判2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2年。其中,殺人未遂、槍砲部分今已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案經上訴,劉坦承持槍與殺人,但表示不知車內還有吳,沒有殺人未遂犯意,供稱他不認識吳,也沒有要攻擊對方,當時他的心思全都在羅的身上,根本沒注意到車內是否有別人。
二審認為劉未與羅的家屬和解、賠償損害,應予以嚴懲,又劉雖然有向吳致歉,仍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維持一審判決。
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劉有心和解,但因被害家屬委託民代介入,使得和解破局,二審以劉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而認為他犯後態度不好,「猶待慎酌」,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期間,劉以400萬元和被害家屬達成調解,按期履行,因量刑因子變動,更一審䅰在參酌被害家屬意見後,將殺人既遂部分撤銷,改判1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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