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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北韓賣無煙煤 律師停職10月
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江國華家族掌控的律岡聯合企業公司,被控偽造航行日誌從北韓載無煙煤,江與兒子江衡、業者呂盈達被依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起訴;江國華被依二個偽造私文書罪判刑一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江停止執行職務十月。
六十九歲江國華曾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審理吳銘漢夫妻命案再審,對被告蘇建和等人作出無罪判決。當時他說「我不一定判得對,我追求法律的真相,而非事實的真相。」
台北地檢署指控,江國華、江衡透過大陸人租用「凱翔號」貨輪,開往北韓載送價值三百萬美元無煙煤四萬噸,再運往越南錦普港轉賣牟利;北韓遭聯合國制裁,江氏父子偽造無煙煤產地證明來自俄羅斯、越南,船隻還刻意關閉衛星定位訊號。
檢方指控,律岡以一噸四十美元價差,向北韓「大進」公司購買無煙煤,若以四萬噸換算,一趟獲利數千萬台幣,江衡等人以偽造產地證明及不實押匯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二○一八年一月,檢察官搜索律岡聯合企業公司等處,聲押公司登記負責人江衡獲准;江國華約談後以一百萬元交保,律岡業務經理呂盈達以十萬元交保;台北地方法院判江國華一年徒刑,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江衡依二個偽造私文書罪判刑七月、六月,緩刑五年,向公庫支付五十萬元;呂盈達判刑六月,緩刑四年,支付公庫廿萬元。
江國華有律師身分,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律懲會依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決議江國華停止執行職務十月。江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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