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性愛課程 警察也說有趣...「猥褻」不能無限擴張、3男無罪確定

台北地檢署指控男子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架設「異物梗色」工作坊網站,以2200元至3500元費用招人參與性愛教學,開課時由廖裸露下體,徐以手扶住廖的生殖器、展演口交,在場有21人觀覽,犯刑法圖利公然猥褻罪。一審依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判徐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其他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徐豪謙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部分,檢察官和徐都沒上訴而定讞,高院審理的範圍僅限於徐等3人被訴圖利公然猥褻罪無罪部分。徐說當天被逮時,員警也說他們的課程有趣,他們的課程也受到很多公眾人物的推崇推廣,就算檢察官認為這種課程在現今社會鮮少,難道他們不能開創?

北檢指控2021年2月20日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在台北市大安區開課,由張宸瀚布置場地、核對身分及拍攝,徐豪謙舔觸廖明中下體供現場21名學員觀覽。

高院認為有關公然猥褻、散布猥褻等罪的認定,應提高性關聯的認定門檻,避免刑法對於「性風俗」的維繫力量大幅擴張,過度限縮個人選擇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反之,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應放寬對「猥褻」概念的認定。

高院指出,為了確保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猥褻定義的重點除暴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騷擾」,亦即被騷擾者必須察覺、還要因此產生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不悅等負面情緒。

從網站所提供的資訊、證人證詞來看,高院認為3人是基於教學而在密閉教室內從事情慾探索,並就教學過程應行注意事項詳予約定,目的在增進夫妻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和諧,屬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指「教育性、藝術性或醫學性」活動的一種,並未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而學員都已成年,過程中專注學習製作筆記,並未因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不構成圖利猥褻罪所要處罰的「猥褻」行為。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目前社會並不常見單純以裸露且含性交行為影像的內容作為教學,一般常見是已取得教師資格,且多會用以輔具,並不會以男男性交或是女女性交的方式,讓大家公然觀覽來作為教學,社會上並不會認為這非猥褻行為。

檢察官雖主張「教育性」活動必須適合傳授給一般大眾,但高院指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不應要求傳授課程內容必須符合「普世價值」,這是民主自由與多元社會的基礎。

因北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無罪,高院認為無罪原因與他們的認定不同、但詰問相同,檢方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高院不採而駁回。

男子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被控以2200元至3500元費用招人參與性愛教學,開課時由廖裸露下體,徐以手扶住廖的生殖器、展演口交,犯刑法圖利公然猥褻罪,但一審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公然猥褻、散布猥褻要避免過度限縮個人選擇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示意圖/ingimage
男子徐豪謙、廖明中、張宸瀚被控以2200元至3500元費用招人參與性愛教學,開課時由廖裸露下體,徐以手扶住廖的生殖器、展演口交,犯刑法圖利公然猥褻罪,但一審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公然猥褻、散布猥褻要避免過度限縮個人選擇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示意圖/ingimage

妨害性自主 檢察官 猥褻

延伸閱讀

再也不能色色?日本「AV新法」的被害者救濟與產業衝擊之亂

約看日出硬要解褲頭 色男朝妙齡女襲胸下場判1年6月

繼父手伸內衣摸胸猥褻 少女隱忍怕報案「沒人養媽媽」

男咖啡廳翻報紙清涼照 慾火難耐自嗨結果尷尬了…

相關新聞

女大生姦殺案呂金鎧真含冤31年? 最高法院撤銷高院開啟再審裁定

麵包師呂金鎧被控姦殺范姓女大學生,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判刑20年,他喊冤,但不想受訟累而沒再上訴。高院審理同案被告陳錫卿更...

澳洲交換生誤食老鼠藥案 今傳女密友前夫疑也因老鼠藥中毒身亡

去年4月初,澳洲交換生肖雷(Alex Shorey)因食入老鼠藥中毒,送醫治療,病情好轉後離台,涉案的45歲台籍楊姓女密...

翻盤!黃子佼持7部未成年人性影像涉兒少性剝削 北檢今起訴

藝人黃子佼因無正當理由持有7部未成年人性影像,台北地檢署今4月3日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分緩起訴。北檢依職權...

涉包庇賭、色 北市警劉維中50萬交保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葉林傳服務處前後任主任張翰明與林晴紀,被控插股中山區七間色情護膚店、酒店與電子遊戲場,再透過白手套或親自...

她賣大巨蛋亞錦賽黃牛票想拚無罪 法官這一點改挺警察

台中市陳姓女子去年網路高價出售3張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大巨蛋場門票,涉嫌賣黃牛票,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裁...

錢櫃大火案 練台生一審無罪

錢櫃台北林森店二○二○年四月火災,造成共六人死亡、七十二人受傷,董事長練台生與公司幹部及法人共八人被起訴。練開庭時作無罪...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