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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陳科名收20萬替業者「喬」違建廠房 二審仍判他7年半
新北市前議員陳科名6年前收受許姓業者20萬元賄款,向拆除大隊施壓緩拆違建廠房,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6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陳7年6月徒刑,可上訴。
陳科名曾是新莊區四連霸議員,他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擔任新北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對於新北市府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單位預算、議案,有質詢、審議、監督的職權。
許姓業者的無門牌廠房被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優先拆除的施工中或新建造違建而列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許向陳科名陳情,陳科名2017年5月向許要求20萬元賄款並收受後,赴拆除大隊開協調會,關切許的違章鐵皮屋,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處理。
陳科名事後指示服務處秘書代表到現場會勘,並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範圍,讓許遲至同年9月22日才自行拆除新建違建,拆除大隊也將既有違建部分依法改列為一般性案件的法定空地違建,而暫不予拆除。
陳科名否認犯行,一審認為陳科名在偵查時已承認有受許當面請託,與秘書證詞相符,卻在審理階段否認,另法院發現許曾在拆除大隊暫緩拆除、又寄拆除通知給他後,致電友人抱怨「擔憂陳科名再度向我索賄」,被調查局監聽錄下,且該筆資料還被許的妻子記錄在帳本上,認定陳科名確實有收20萬元,依法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陳科名雖否認犯行,但他偵查中坦承收錢,與證人說法勾稽後,認定陳科名確實有收賄,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罪;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陳科名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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