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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選委會要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林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被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桃市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准予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行使投票權,為全國首件監獄受刑人投票的案例。

中選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而林現於台北監獄服刑中,戶籍於2019年12月也遷入監獄,投票日當天仍在監執行;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桃園選委會今年3月分別回覆林,監所收容人若戶籍已遷至監所,而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但此涉及法務部權責,但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認為明年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向法院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認為選舉權是憲法保障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而林確實是戶籍在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過去近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而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

北高行指出,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還要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若不符規定則無法外出,然而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設置投票所,且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機關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再者法律規定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受刑人在籍投票沒有立法空缺,也不是法律所不允許事項,更未造成既有法制變動。

北高行認為,林的勝訴可能性不低,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剩3個月,林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認定有急迫危險,若未准許聲請,林勢必依如過往4年無法享有投票機會,認為有保全必要性,裁定桃園選委會應在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前,暫先准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在籍投票 桃園市選舉 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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