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狀告苗栗縣沒把他列低收入戶 反遭法院認證月收入31K
鄭姓榮民2021年8月入籍苗栗縣並被核列為中低收入戶,他提申復,苗栗縣政府認為他收入為1萬8265元,超過1萬4230元獨低收入戶標準,處分維持核列為中低收入戶。鄭提訴願遭衛生福利部駁回,提行政訴訟反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算出月收入3萬1712元而吞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他上訴確定。
鄭姓榮民表示,苗栗縣政府以他每月領有台灣銀行7904元的利息收入為由,認定他每月平均收入為1萬8265元,但這是他依相關優惠存款辦法向優惠存款契約銀行辦理質借,存款摘要註記「續存續借」,屬於消費借貸關係的借款利息,是他的理財支出。他說,實際上每月的利息收入僅有792元。
依照苗栗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辦法規定,低收入戶等級審核條件明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鄭主張縣政府核定他的存摺明細最近1年匯入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款項為每月1萬361元,加計他每月792元的利息收入,每月家庭收入為1萬1153元,低於縣府公告的低收入戶標準1萬4230元。
鄭提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縣政府應核定他為低收入戶。
苗栗縣政府辯稱鄭的台銀存款明細,他提領九成優惠存款本金,銀行每月仍匯入「優存息」,透過衛福部全國社會福利資訊整合系統查調,確實有這筆利息收入,因此列計每月優存利息。縣府指出,鄭每月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1萬4558元、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065元,已超過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並不是經濟陷困、急需低收入戶資格才得以生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鄭曾一次提領41萬「接濟」大姊,卻沒提出接濟必要性與相關證據,而他因中度身心障礙每月領有5065元的身障生活補助、榮民身分每月就養給付1萬4558元、內政部營建署的租金補貼每月3200元,且因榮民身分還享有退輔會全額補助每月1377元的健保保費、健保部分負擔自付額補助,在他不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情況下,實際領取的金額及減免的費用支出,合計已達2萬4200元,高於台灣省2020年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2021年最低生活費1萬3288元、2022年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甚多。
中高行統計,鄭每月收入約3萬1712元,高於去年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的動產包含優存本金52萬6800元,不符低收入戶資格,判他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確認,鄭月收入為3萬1712元,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維持也沒不對,他請求核為低收入戶無理,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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