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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莎案共犯是傷害非「重傷害」獲輕判 二審改判理由曝光
彰化縣食品業小開張敦量,前年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跟宋姓男大生車禍,張夥李韋霖、陳勁豪涉打宋致重傷,社會譁然,二審今宣判,張維持判刑9年刑度,但陳、李兩名共犯,則被合議庭認定是涉犯傷害,而非一審所認定的重傷害,所以刑度從4年8月,降低至3年。
合議庭指出,李韋霖、陳勁豪對宋姓大學生犯下傷害的行為,是在宋第二次倒地以前,不過根據現有卷證,無法證明宋生重傷害的傷勢,是在第二次倒地以前所為,所以僅認定李、陳是涉犯傷害罪,而非重傷害,檢方起訴書也是採取此認定。
合議庭表示,張敦量對宋生犯下強制罪及殺人未遂罪,及李、陳對宋生犯強制、傷害罪,都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各從重論處,張敦量部分是以殺人未遂罪,李、陳則是以傷害罪論處,而非一審以認定數罪予以分論併罰的方式,一審判決有所違失,因此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今天由張靜琪、黃小琴、簡婉倫組成的合議庭宣判,仍認定張敦量對宋生犯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刑8年6月,另外涉對宋生車內4名友人犯強制罪,合併執行9年。
另外李韋霖、陳勁豪部分,一審被認定對宋生涉犯重傷害罪,二審改認定是傷害罪,改判2年6月,二人也涉對宋生車內4名友人強制罪,合併執行3年,比一審4年8月徒刑,大幅減輕。
宋姓男大生前年開車行經台中西屯時,因切換車道與張敦量的瑪莎拉蒂發生車禍,張敦量與同車友人李韋霖、陳勁豪涉毆打宋致住進加護病房;台中地院在今年3月初審結,認定張犯殺人未遂等罪,判刑9年,另依傷害致重傷等罪各判李、陳4月8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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